時間:2025-10-11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責任編輯:敖婷婷
李?燕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在國家更加安全、社會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滿意上持續用力,把平安中國建設推向更高水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聚焦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并把“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作為“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點任務之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是重要保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引領,加快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堅決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
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是保障國家安全的基石,其健全程度直接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近年來,我國相繼制定和修訂了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反外國制裁法、反間諜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多部重要法律,逐步構建起以憲法為統領,以國家安全法為主體,以專項法律和相關法規規章為支撐的法律框架,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實支撐,有效促進了各領域國家安全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強化非傳統安全領域法律制度建設,防范新型安全風險。在全球格局深刻調整和科學技術飛速發展背景下,非傳統安全問題對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網絡、數據、人工智能等非傳統安全領域已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網絡入侵、數據泄露等事件層出不窮。我國已頒布實施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但面對科學技術快速迭代,立法工作仍需保持前瞻視野。特別是人工智能軍事化應用、量子計算安全風險等新興領域問題,迫切需要從法律層面加以規制,避免技術失控危及國家安全。因此,必須持續完善非傳統安全領域立法,聚焦重點領域和前沿問題,針對不斷涌現的安全風險及時調整和增補法律條文。
推進地方層面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確保國家法律法規落地見效。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地方配套法律法規的細化落實。當前,各地應結合區域特點和國家安全工作實際,加快制定與國家安全法等上位法相銜接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重點圍繞反間諜安全防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等領域出臺配套制度。此外,應重視地方立法對數字經濟發展中重點行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通過立法手段優化數字經濟產業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保障相關產業有序發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整體利益。
加強涉外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積極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推進涉外國家安全法治工作,是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開放和安全的重要途徑。新形勢下,必須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構建覆蓋國內外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通過制度性安排應對外部風險,為營造良好外部安全環境、深化國際安全合作、推動全球安全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完善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
國家安全法治實施體系是推動法律制度落地見效、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關鍵環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著力構建中央與地方各級黨委領導、各級政府負責、全體社會成員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把握法治實施方向。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要“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這從法律制度上確保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領導,并明確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法定職能。推進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要位置,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系統謀劃。
細化法治實施主體,明確權責邊界范圍。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國家安全法治實施主體具體可分三類:一是各級黨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領導、決策和協調機構,同時負責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具體任務;二是國家安全法治專門實施主體,主要包括承擔國家安全職責的各級國家機關;三是公民和組織,應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等。
優化部門協作機制,增強法治實施合力。國家安全工作具有跨部門、跨領域的顯著特征,必須建立高效的協同配合機制,破除部門壁壘、打通信息孤島,建立常態化的協調聯動機制,解決因職責不清、協調不暢導致的治理效能不足問題,持續提升國家安全法治實施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以網絡安全監管為例,公安機關、網信部門、工信部門等應加強執法協作和數據共享,構建協同高效的監管體系,從而提升國家安全法治實施的整體效果。
三、完善國家安全法治監督體系
完善嚴密的國家安全法治監督體系是確保國家安全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支撐。通過全過程規范國家安全領域立法、執法、司法權力運行,依托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架構,確保國家安全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
強化立法監督效能,筑牢源頭防線。加強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草案的合法性審查,發揮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監督職能,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項目及條款進行嚴格審議,確保立法內容契合國家核心利益。同時,推行立法后評估制度,對已出臺的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實施效果開展動態評估,及時發現立法漏洞并予以完善。針對國家安全領域地方立法,通過實地調研、案例分析等方式,深入了解法規實施中的難點問題,提出精準化修改建議,推動立法與實踐需求精準銜接。
深化執法監督力度,堅守公正底線。加強對國家安全執法活動的常態化監督檢查,健全執法責任制與責任追究機制,對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專門監督力量的作用,構建全方位監督網絡,同時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公民、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執法監督。
夯實司法監督根基,穩固正義屏障。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司法監督,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為載體,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引導公民通過法定途徑積極參與國家安全監督工作。
四、完善國家安全法治保障體系
國家安全法治保障體系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條件。以培養專業人才、推進專項工作、深化宣傳教育為重點,打造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國家安全法治工作隊伍,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持。
堅持法治思維引領,貫穿國家安全工作全過程。將法治思維深度融入國家安全戰略制定、風險防控、危機處置等各環節各方面,建立國家安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確保每一項政策、每一次行動都于法有據、程序正當。定期舉辦法治能力提升培訓班,研究典型案例,提煉實踐經驗,培育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履職的職業素養。同時,對國家安全工作中法治原則的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及時糾偏補漏,讓法治成為國家安全工作的“度量衡”與“壓艙石”。
深化人才培養機制,強化物質技術保障。完善國家安全法治專業教育體系,在高等院校設立相關學科專業,培養既懂法律又熟悉國家安全業務的復合型人才。構建多層次的在職培訓機制,定期組織國家安全法治工作人員參加專業技能培訓和學術研討,更新知識儲備,提升履職能力。通過專題研修班、實務講座等形式,邀請權威專家和一線工作者授課交流,促進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在物質保障方面,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確保執法司法等工作順利開展。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完善國家安全大數據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升工作效能。
創新宣傳教育模式,凝聚全民安全共識。強化國家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與法治觀念,引導公民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全面總結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經驗做法,推動轉化為制度成果,不斷完善國家安全宣傳教育體系。以西南政法大學為例,通過積極組建國家安全講師團和總體國家安全觀大學生宣講團,開展“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宣教“七進”實踐以及國家安全教育課程培訓等活動,加強正面宣傳和價值引領,深入挖掘典型案例,生動展現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五、完善國家安全黨內法規體系
國家安全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國家安全黨內法規體系,能夠清晰界定各級黨組織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責邊界與任務要求,確保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全面領導精準落地、有效實施。
堅持黨委統籌領導,筑牢政治根基。2021年,黨中央出臺《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安全工作條例》,全面系統明確了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領導主體、領導內容、領導方式等重大問題,從制度上進一步鞏固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絕對領導地位,將黨的領導全方位、全過程融入國家安全工作各環節。完善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安全協調機制,各級黨委要切實履行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重要職責,定期研究解決國家安全領域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出臺針對性政策措施,確保國家安全法治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有序推進。
細化責任義務規定,壓實各級主體責任。要貫徹落實《黨委(黨組)國家安全責任制規定》,對黨內法規中涉及國家安全的責任、義務條款進行系統梳理與明確闡釋,清晰劃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責任范圍,強化責任擔當意識。建立健全嚴密的國家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將國家安全工作成效納入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同時,持續強化黨內監督力度,保障黨內法規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嚴格執行、有效落實。
推動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協調。實現國家安全黨內法規體系與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有機融合,是推動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邁向現代化的關鍵一環。在推動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過程中強化統籌協調工作,確保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政策主張轉化為國家法律,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