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11-28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責任編輯:陳聰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對“十五五”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作了重要規劃和部署。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是我國進行國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方向,聚焦重點領域,形成解決重大問題的整體合力。《建議》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由于經濟法是典型的發展促進法,所以尤其應加強“十五五”時期的經濟法保障。
加強經濟法保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建議》提出的“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必須遵循的“六個堅持”原則,對加強經濟法保障尤為重要,應以上述原則引領經濟法的法治建設。
依循“堅持人民至上”的原則,經濟法的法治建設應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做到“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滿足民生需求中拓展發展空間”。為此,在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發展規劃法等領域,應構建體現上述思想和原則的良法,從而持續推動經濟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依循“堅持高質量發展”的原則,應將落實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要求融入經濟法立法,并通過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保障“以新發展理念引領發展”“做強國內大循環,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充分發揮經濟法在發展新質生產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依循“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的原則,在經濟法的法治建設中應有效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在有效市場方面,應通過加強經濟法保障,推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使市場主體和市場經濟更有活力,做到“放得活”;在有為政府方面,應通過完善經濟法治,推動法治經濟、信用經濟建設,做到“管得好”。
依循“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原則,在經濟法的法治建設中應兼顧發展和安全,運用好經濟法立法中涉及發展和安全的大量規范,切實統籌發展和安全。經濟法不僅是發展促進法,也是風險防控法和安全保障法,因此,其既包含大量影響經濟發展的促進法規范,也涉及大量防控風險的安全法規范。“十五五”時期,要充分發揮經濟法防控各類經濟風險和法律風險的重要作用,保障各項規劃目標的實現。
加強經濟法保障的重點領域
建設強大國內市場的經濟法保障。建設強大國內市場,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需要多維度經濟法保障。
首先,建設強大國內市場需要持續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立法層面,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卡點堵點,要統一市場基礎制度規則,尤其應完善與市場準入、信息披露、社會信用、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相關的經濟法制度,優化與要素獲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相關的經濟法制度,從而消除影響市場統一的制度壁壘。執法層面,在財稅法、競爭法等領域,應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地方政府的經濟促進行為,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司法層面,應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推動形成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此外,從利益均衡保護角度看,還應完善有利于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財稅制度,優化企業總部和分支機構、生產地和消費地的利益分享。
其次,建設強大國內市場需持續完善消費環境,增加居民收入,增強居民消費能力。為此,應運用經濟法手段大力提振消費。其中,在宏觀調控法領域,需完善促進消費制度機制,堅持惠民生和促消費,促進消費和投資的良性互動,尤其應在財政法框架下,合理提高公共服務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增加用于民生保障的預算支出。在市場規制法領域,應盡快修改產品質量法,加強質量監管,保障消費安全;應有效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價格法、廣告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經濟法保障。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需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應更好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牽引作用,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為此,應通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構建有效市場。
首先,構建有效市場,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應全面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落實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尤其應依法保障各類經營主體能夠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并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從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此外,應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及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有關中小企業的規定,把握好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尺度,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
其次,構建有效市場,推動要素市場化改革。基于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應加快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促進各類要素資源的高效配置。為此,應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功能完善的資本市場、流動順暢的勞動力市場、轉化高效的技術市場。通過優化與上述要素市場相關的經濟法制度,為要素市場化改革提供更有力保障。
宏觀經濟治理的經濟法保障。不斷提升宏觀經濟治理效能,實施有效的宏觀調控。應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加強財政、貨幣政策協同,發揮好產業、價格、就業、消費、投資、貿易、區域等政策作用,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與此相對應,需要通過制定和修改多部重要法律,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法體系,為“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經濟法保障。
在財政法領域,應通過修改預算法,統一預算分配權,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增強財政可持續性,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同時,通過完善財政體制法,有效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適當加強中央事權,提高中央財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此外,針對政府債務問題,需加快構建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長效機制,并在相關財政立法中加以體現。
在稅法領域,應持續優化稅制結構,完善地方稅、直接稅體系。應進一步改進分稅制,增加地方的稅收分成比例;通過完善相關稅法制度,擴大地方在法定范圍內調整課稅要素的權力。同時,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健全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的相關制度。另外,應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在金融法領域,為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應盡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構建科學穩健的貨幣政策體系和覆蓋全面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同時,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強化央地監管協同。此外,進一步完善證券法,提高資本市場制度的包容性、適應性,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盡快出臺金融穩定法,以豐富風險處置資源和手段,構建風險防范化解體系,保障金融穩健運行。
在發展規劃法領域,應加快出臺國家發展規劃法。同時,在國家發展規劃制度的框架下,加強“十五五”規劃綱要與其他各類規劃的協調,從而形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
促進區域協調、推動共同富裕的經濟法保障。推動鄉村全面振興,需要在財政法和金融法領域健全財政優先保障、金融重點傾斜的制度,并在價格法、預算法的框架下,強化價格、補貼等政策支持和協同。
在促進東中西、南北方等不同類型和層級的區域協調發展方面,要在發展規劃法、產業法、財稅法等層面,健全區域間規劃統籌、產業協作、利益共享的機制。同時,應考慮制定區域協調發展法,將實踐中形成的財稅、金融、發展規劃、產業等方面的好制度融入其中。
在推動共同富裕方面,應持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解決分配差距過大、分配結構失衡等問題,切實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應發揮經濟法(特別是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的重要調節作用,有效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財富積累機制,推動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